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全院师生体育竞赛、群体活动开展的体育机构。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育部、教育厅、市教委和省体育局、市体育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全面推动学院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院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培养品德高尚、素质全面、体魄强健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 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3. 执行江苏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有关决定。
4. 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
5. 组织、指导和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全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6. 定期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督促、检查各系、部、学生会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7. 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每年组织全院性田径运动会、全院性球类比赛、全院性其它体育活动赛事等。
8. 通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建立终身体育意识,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9. 有条件开展同各兄弟院校之间的体育交流活动,加强和各级体育部门的联络和交流。
10. 有计划地举办一些重点项目的学生裁判员的培训班,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报告会。
1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全体会议,并记录会议纲要。
12. 负责学院举办的各项体育活动的宣传工作,促进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13. 对全院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14. 承办学院交办的其它体育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2.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副主任4名;
3.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体育教研室责人)具体办理体委工作日常事务;
4.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人员职责:
(一) 主任职责
1. 全面主持体育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2. 主持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
3. 组织、指导和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4. 检查、督促各系、部、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5. 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
6. 主持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7. 审批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 副主任职责
1. 协助主任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2. 在主任领导下,检查、督促各处、系、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3. 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4.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 秘书长职责
1. 起草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2. 办理体育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3. 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4. 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5. 具体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
6. 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 委员职责
1. 协助体育运动委员会开展工作;
2. 协助体育运动委员会落实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3. 组织各系、部、学生会开展体育活动;
4. 提出全院体育工作意见或建议;
5. 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经费的来源
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从教学行政经费中单独划拨;
2. 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
3. 从其它途径筹集;
第七条 经费使用
1. 全院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开支;
2. 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支;
3. 各单项体协、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经费支持;
4. 学院体育代表队外出比赛、训练开支;
5. 接待上级及各兄弟院校的体育团体或人士检查、指导、来访等开支;
6. 重大比赛或计划外比赛,其经费开支,另行报告审批;
7. 经费使用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创名校,产学结合,走办学质量、规模与效益相互协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培养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院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系(部)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目标是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教学、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教学、教务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系(部)在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它在系(部)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实习、实验和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等。
第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按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进行社会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的基础上,经过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后,研究起草方案,再经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最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并颁布实施。
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系(部)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十三条 制订配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系(部)应根据学期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合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配课计划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授课计划,经过系(部)审阅同意后,在教师工作手册上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常使用和抽查。
第十六条 总课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总课表由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部)提供的配课计划表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确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备课笔记、教师工作手册及教室日志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一定比例的课堂讨论,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应用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对于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严格、认真、准确、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教务处、系(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二十条 学院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系(部)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系(部)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协助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主任及分管教学副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协助。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必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学期中及学期末,各系(部)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和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师德修养、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评教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和院党委汇报,并向系(部)及教师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督导室要会同学生处和各系(部)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值周制度。学院设立教学值周室,值班人员由教务处和系(部)相关人员组成,每天安排1-2名工作人员在教学值周室值班,主要负责当天教师领送教室日志情况检查,反馈教师上课情况,处理或上报教学突发事件。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要按专业组成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教务处。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2—3年。系(部)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分学科的课程改革和精品课程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院学院批准后由系(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每一个设施建设项目,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设备管理和基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项目建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督查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办、财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可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系(部)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学院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学院要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的规划、管理及评优等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应优先安排上课。应配好、配齐实验课、实习课、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答疑辅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未完成定额工作量的教师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励和职称升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院和系(部)应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要对新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要重视从选聘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院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队伍,制定关于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工作的办法,组织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各项工作。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制订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制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它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档案室负责全院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教学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或上级的有关规定,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1.体育教师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注重个人的师德修养和行为举止,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自己。
2.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新引进的青年教师,由体育教研室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指导。
4.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授课计划,并于新学期开学第二周由教研室集中送交基础部。
5.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教法,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体育课质量,每周一的下午为教研室教研活动时间。
6.教师上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至少提前10分钟到场地等待学生,准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提前下课,如遇雨雪天应组织学生上机动课,不得随便停课。
7.体育实践课必须坚持以练为主的原则,教师应认真辅导、组织好课堂教学,要保证授课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放任学生,不得做与本课无关的事。
8.教师上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
9.教师每次课均应严格考勤,并做记录,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及时沟通教育。
10.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教学中发生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避免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础部汇报。
11.教研室每学期安排一次公开观摩教学课,并做好听课记录,新学期第三周教研室主任将学期教研活动计划报送交基础部办公室,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12.每学期考试及补考结束后,应在结束之日起三天内公布考试成绩,任课教师必须及时认真地核算出学生体育课成绩,及时录入成绩。
13.教研室应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做好每学期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写出检查报告。
14.任课教师按课程表时间授课,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须经基础部主任批准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15.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等均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教案是教师经过周密策划而设计出来的关于课堂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教案是教师上课的直接依据,是保证教师有计划、有步骤地上好每一堂课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坚持向“四十五分钟”要质量,现将我院任课教师授课教案的编写作如下有关规定:
一、任课教师应在钻研教材(包括教学大纲和参考资料),了解学生(包括学习基础、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基础上,认真备课。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原则上按每两个学时写一个教案(教案包括教案首页和备课笔记两个部分)。
1.教案首页应填写齐全。
(1)教师姓名、课程名称、授课班级、授课日期、授课时数、授课课型、授课章节名称、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等十个栏目,每个教案均应填写完整。
(2)补充删节更新、教具、课外作业和课后体会等四个栏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教研室或备课组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填写)。
(3)授课内容或板书设计栏目应独立成篇。
2.备课笔记中教学环节应完整(教学环节包括:组织教学、复习提问、新课教学、归纳小结、作业布置、时间分配等),备课笔记内容应根据各专业课程特点详细编写。
三、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制定授课计划,将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相结合,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讨论课程教学改革,处理教材重点、难点,布置练习和作业,总结交流教学体会。
四、任课教师在开学前应提前写出一周的教案,其余时间应提前一周写出教案,不得无教案上课。
五、教案的检查。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性质及开设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系(部)应于每学期期中、期末各检查一次。任课教师的教案质量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教案统一用A4纸打印。
为规范学院任课教师课务工作,特对教师课务调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下同)应按本院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调整。
经学院审批由系部或其它部门自行设置的课程、教学环节等,其上课时间由系部或相应部门规定并考核。
二、任课教师请假调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凭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调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任课班级、任教课程、调课原因及凭证、调整期限、申请调课及补课安排等);
2.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3.教务处处理意见(一周以内);
4.教学分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
5.教务处负责将调课结果通知到相关系部,系部教务管理员负责将调课结果通知到本系相关班级。
6.调课单一式三份,一份送任课班级,一份系部保留,一份送交教务处。调课单属于教学管理资料,各系部必须定期将调课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师临时请假调课(一周以内)由教务处办理;一周以上需经教学分管院长审批;特殊情况报学院研究。
教师请假调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办理调课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因疾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者,应在课前口头请假,并在其后一天内补办调课手续;
四、任课教师请假调课应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调课。
1.因公出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公务活动需调课者,以分管院长审批意见为准,作公假处理。
2.因疾病调课,以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准,作病假处理;事前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者,事后应将诊断证明补入(不迟于一个星期)。
3.个人因事停课,作事假处理。
五、教师未经教务处办理,自行调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教师未经教务处办理,不得私自请人代课;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师长时间不能任课者(三周以上,含三周),由所在系部另聘其他教师任课。原任课教师本学期内原则上不再恢复课务。
八、在职进修学习调课需按常规调课程序办理,作公假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原规定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促进教师相互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特建立听课制度。
第二条 参加听课的人员及听课数量规定(一学期最低听课时数):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2.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课时。
3.系(部)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教务处长、副处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4.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要对本门课程中具有初、中级职称教师进行指导性听课,参加系(部)或学院组织的观摩教学,检查评比性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5.讲师和助教除本门课程进行学习、观摩性听课外,还听相近学科以及其他专业有关专业有关学科的课程,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掌握现代科学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
6.见习助教和教龄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除本门课程进行学习、观摩性听课外,还要听相近学科或新兴学科课程。做好听课记录,写出听课体会。见习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课时,青年教师不少于16课时。
7.作为班主任应积极参加本班级听课,要求每位班主任参加本班听课不少于4课时。
第三条 听课的要求
1.各系部、教研室要有计划地组织同行专家及教师听课、评课,以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教学。
2.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科目和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3.各系部向听课人员统一发放听课记录表,为听课人员提供方便。各教学单位要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及时向听课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帮助。
4.听课人员要在学期末将听课记录汇总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四条 听课结果的处理意见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的,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2.各级领导及同行专家听评课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3.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建立院系人员的听课档案,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各系部要指定教务管理员负责建立本系的听课档案,及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教务处报送本系相关人员的听课统计数据。
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是适应学院改革发展要求,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完善我院教师结构体系,强化教学实践环节,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兼职教师是指由学院聘用的除本院在职教师之外的担任校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 学院对外聘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外聘兼职教师的聘期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根据学院教学实际需要和本人执教情况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本系(部)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和教学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课务,如现有师资确实暂无力开设或教师数量不能满足开课数量的个别课程(含实训课程或实习)可外聘兼职教师。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自觉遵守我院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理论课教师一般要求具有硕士以上或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与所聘专业相同;
(三)实训(实践)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四)原则上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能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按照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教学检查考核。
(五)身体健康,退休男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确因专业教学急需,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各系(部)要认真考察外聘兼职教师的专业能力、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从严把关,确保高素质、高技能的外聘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二)各系(部)根据新学期教学任务,在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两周之内提出外聘兼职教师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本系(部)具体落实外聘兼职教师人选,同时明确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等具体事项,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批准。审批表一份留系(部),一份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新学期教学任务,审查各系(部)外聘兼职教师所要承担的课程情况,并明确教学任务和要求,发放任课通知书。
各系(部)与审查通过的外聘兼职教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个人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交教务处。
第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一经聘用,不得随意离岗、缺岗;
(二)按照学院的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编写教案等,认真授课,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治学态度严谨,既教书又育人;
(三)主动按系(部)要求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四)接受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
(一)各系(部)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本系(部)外聘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帮助外聘兼职教师了解我院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外聘兼职教师通报学院教学工作及课程教学要求,协助所聘教师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各系(部)必须在开课前按时将课程、教学及实践指导要求等通知被聘教师,并将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表、教学进度表、实践指导书、教师日志、学生成绩册交给外聘兼职教师,使其明确教学要求。
(二)各系(部)应关注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加强与外聘兼职教师的联系,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教务处、督导室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方面的检查,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黄色警告”;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橙色警告”;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红色警告”,并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情况要列入学院对系(部)的考核内容。
(三)各系(部)要切实担负起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指导责任,开展不定期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将学生的合理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外聘兼职教师,指导外聘兼职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四)每学期结束时,系(部)应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结果与课酬挂钩,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酬金
(一)外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我院在职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执行,酬金按学期发放。
(二)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标准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制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特殊情况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每学期结束后,按实际上课课时和考核结果,由聘用系(部)填报,教务处审核交人事处,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外聘兼职教师个人。
(四)外聘兼职教师课酬与期末考核结果(由教务处、督导室、系部三方共同认定)挂钩;期末考核合格,按100%发给课酬;考核不合格,按80%发给课酬,并不再聘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计划地安排教学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工作量,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教师教学工作量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本院普通班承担理论课、实践课教学任务的工作量;第二部分为教学辅助工作量,包括教学法研究(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会议、参加学术活动等)、制(修)订教学计划和大纲、培养青年教师、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资料的编写等。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
1.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课内学时)为计算单位。标准课时为理论课教学课时,其他教学工作量按相应公式折算为标准课时。
2.教学工作量按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教师不得自行调整授课时数。由教学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或同意增减的课时,相应增减计算工作量。
3.教师工作量按实际课时数核算,超定额部分按学院有关规定发超课时津贴。
4.教师承担院、系(部)统一安排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主讲任务的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
5.教师参加其他教学相关活动的工作量,属于教学辅助工作量,教学辅助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第八条。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的效用
1.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教学辅助等工作量,视为教师符合教学科研岗上岗条件,作为计发相应岗位津贴的依据。
2.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而又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低聘或停聘技术职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审核
教学工作量由系(部)负责统计、审核,报教务处复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送人教处。
第五条 减免额定工作量的范围
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含辅导课、习题课、讨论课等)的计算方法
1.普通班理论课系数为1.0。
2.班级学生人数折算系数:
(1)单班
人 数 折算系数
45人及以下 1.0
46-55人 1.1
56人及以上 1.2
(2)合班
合 班 数 折算系数
两个 1.5
三个 1.75
四个及以上 2.0
3.安排助课教师的课程,根据助课教师辅导、批改作业量的大小,原则上按8:2的比例划分该课程主讲教师与助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群体教学工作量(如举办院运动会、组织训练指导院运动队、组织指导体育俱乐部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第二课堂等工作量
(1)教师承担学院、系(部)统一安排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主讲任务的工作量
经教务处、系部两级认定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主讲人员的工作量以3课时/次进行计算:
全院性的教学观摩课主讲教师工作量以实际讲授课时数的2倍进行计算。
(2)兴趣小组
与专业相关的兴趣小组每组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根据实际活动次数计算课时数,每次(2小时以上)1课时,每学期不超过20课时。
(3)竞赛
由教学部门组织、经学院批准的教学竞赛活动每项10课时(全院性综合大型竞赛活动工作量由学院领导另行核定),市级及市级以上竞赛的训练、辅导工作量按学院审批计划执行。
6.教学建设(此部分课时不受超课时定额限制)
项 目 | 级 别 | 课 时 |
学科建设 | 国家重点学科 | 800 |
省部级重点学科 | 600 |
实验室建设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1000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10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800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400 |
课程建设(含精品课程) | 国家(教育部)级优秀课程 | 200 |
部省级优秀课程 | 120 |
院级优秀课程 | 100 |
专业建设 | 部省级品牌专业 | 400 |
部省级特色专业 | 300 |
院级品牌专业 | 200 |
院级特色专业 | 150 |
新专业开发 | 150 |
注:院级以上项目,经院验收推荐上报但经评审未获批准的,计三分一工作量。
7.考试环节教学工作量:
(1)出试卷(考试科目的A、B卷) 3.0课时/份
(2)监考 1.0课时/次
第七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1.指导课程实验的工作量,以一个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计算标准课时。
一个教学班的实验是否需要分批进行,由实验室(教研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条件和实验班级人数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归口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工作量(课时)=计划课时×人数折算系数×批次折算系数
人数折算系数;
人 数 折算指数
45人及以下 1.0
46-55人 1.1
56人及以上 1.2
批次折算系数:
批 次 折算系数
一批 1.0
二批 1.5
三批 1.7
四批及以上 1.8
2.指导综合实践教学(教学计划中安排整周进行的实习、实训等)的工作量:
(1)人数折算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2)其它折算系数: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按实际指导课时的0.5倍进行折算。
3.大型作业(指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等)的工作量,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计算,12课时/班·周。人数系数及合班系数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指导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3小时,不达要求的,系(部)主任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课时。
4.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1)指导人数限额:高级职称教师,以12生/师为限;中级职称教师,以8生/师为限,超过部分不计工作量。
(2)毕业教学环节工作量按4课时/生的总量核定。
5.指导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以班级为单位计算,市内每班每天3课时,市外每班每天4课时,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2人/班。
第八条 教学辅助工作量
1.教学法研究的教辅工作量
教学法研究包括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会议、参加学术活动等。教研室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下午的业务学习。每个教师都应自觉参加教学法研究。教师参加教学法研究只计算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
(1)听课 0.25教辅课时/时
(2)教研活动 0.25教辅课时/时
(3)观摩课听课评课 1.0教辅课时/时
(4)教材的教学方法总结 2.0教辅课时/份
(5)教学工作总结 1.0教辅课时/份
2.制订教学计划和大纲的教辅工作量
(1)新专业教学计划 16.0教辅课时/份
(2)修订专业教学计划 4.0教辅课时/份
(3)新课程教学大纲(理论课、实践课) 4.0教辅课时/份
(4)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2.0教辅课时/份
(5)授课计划 1.0教辅课时/份
3.培养青年教师的教辅工作量
每学期指导教师记入15课时教辅工作量。
4.教学质量检查、专业调查、社会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的教辅工作量(每天按6小时计算):核准天数×2.0教辅学时/天
5.教师从事各种教学资料(如指导书、习题卡片、现场教学指导书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材料等)的编写工作,现代教学媒体及其他教具、模型、演示设备、教学用图表及课件的绘制、制作等工作,应按核准的实际需要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主持或参与实验(训)室建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
第九条 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工作量的冲抵
1.教师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时,原则上可以用科研工作量(见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冲抵,但冲抵幅度不得大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30%。
2.教师未完成教学辅助工作量时,原则上可以用教学工作量冲抵,抵满为止。1课时教学工作量=2课时教辅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未满时不得用教辅工作量抵补。
3.完成教学辅助工作量定额时,超教学工作量定额部分才能发给超工作量课时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系(部)内部补充执行办法,并报教务处、人教处备案。
一、宗旨
体育竞赛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全校体育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为了使我院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健康地开展,必须加强对我院举办各项竞赛活动的管理,使各项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系部间团结协作;有利于调动全院学生的积极性和拼博精神;有利于促进我院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为树立文明赛风,推动全院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运动员和教练员
1.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和《教练员守则》。
2.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另外指定人代理领队职务,以对本队负责。
3.运动员、教练员要尊重观众,注意礼貌,不得有挑起观众哄闹的语言和行为,干扰比赛。
4.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加强团结,相互学习,尊重对方,胜不骄,败不馁,不得有伤害对方的任何语言和行为。
5.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尊重裁判,坚决服从裁判的裁决。如对裁判的判罚有异议,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得干扰裁判的正常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比赛或干扰比赛。凡拖延或拒绝比赛超过规定时间者,以罢赛论处。
6.各系(队)在比赛中不得无故弃权,凡无故弃权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
7.凡比赛中出现打架、辱骂他人或其他恶劣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停赛和行政处分。
8.凡比赛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队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大会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理如下:比赛前查实的,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比赛期间查实的,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比赛后查实的,取消该运动(队)的名次、得分、奖品,不计团体总分。
三、裁判员
1.各班级应积极上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参加裁判工作,被调用的裁判员应学习、熟悉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
2.裁判员应熟知规则、理解和研究规则,比赛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提高场上执法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裁判员在执法时应以规则为准,不受场上队员和场外观众的干扰,遇对叛罚的异议或观众的不恭行为,应理智地按规则处理,决不可与观众纠缠。
4.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抵达场地,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圆满、顺利完成。
为了更好地管理运动队伍,保证运动队的正常训练,各运动队教练员应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本运动队情况,及早做好宣传、招生和组队工作。
2.写好训练计划、阶段总结和学期总结,统计平时成绩和比赛成绩,以便存档保管。
3.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教练员全面管理运动队的训练,学习及日常生活。
4.教练员对运动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训练次数单,并送教研室审核。
5.教练员在训练中要认真投入,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
6.普通运动队进行赛前集训时间为1个月,重点队进行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2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半小时。
7.教练员及运动员奖励办法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8.教练员实行上岗竞聘制,按岗位编制进行述职竞争上岗。
9.教练员自身考勤要实事求是,不可虚报、多报;对运动员考勤要认真负责,不可谎报。
10.教练员在训练中全身心投入,按照训练计划内容认真执行。
11.训练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随时准备检查。
12.教练员要刻苦钻研训练理论,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训练水平。
早操晨跑管理制度
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日常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环境,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号召,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参加对象:全校一、二年级学生。
2.晨跑时间:每周一~周五:6: 10-7: 10(恶劣天气除外)。
3.早操检查管理
(1)出勤率的检查:严格统计早操出勤次数,按照早操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需向所在系申请,由该系出示证明交由学生处进行备案。学期末统计个人早操出勤次数。
(2)每位在校学生出操时间为4学期,第一学期不满50次的本学期体育成绩为不及格,以此类推,2年共200次。如上学期体育成绩因出操不满而不及格的同学,跑完本学期应跑次数给予上学期补考及格。如2年不满200次的,体育成绩将不予评定,不能正常毕业。
4.各系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2.《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3.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4.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5.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生《标准》总成绩。
6.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7.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8、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名:www.csh.edu.cn),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9.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10.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
11.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2.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各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13、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体育俱乐部是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的,以体育兴趣来选择运动项目为特征的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形式,其组织为群众性的体育团体。
第二条 体育俱乐部的宗旨是:切实贯彻“坚持每生每天一小时体育”在我院的全面实施,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优良的意志品德,增进友谊,树立良好的终身体育锻炼意识和习惯,进一步贯彻实施“课内外一体化”体育工作管理理念,更好地提高我院高素质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进一步推动我院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持久的开展,努力加强我院体育运动的竞技水平,以提高我院的声誉和知名度。
第四条 加强与高教园兄弟院校及其他兄弟学校的体育交流,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使体育运动成为我院对外进行交流的一个窗口。
第二章 学生体育俱乐部的职责
第五条 各单项体育俱乐部的职责
1.进一步推动各项体育运动在我院广泛、持久性的开展;
2.定期开展各项体育运动的比赛,做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3.举办单项体育项目的裁判培训班,培养各单项体育骨干;
4.俱乐部以一学年为单位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前由上届部长负责召开会员大会,汇报任期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组建学院俱乐部运动队,组队参加大学生体协及其它省市级的运动比赛;
6.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与往来,密切交流,增进友谊;
7.制作各单项俱乐部的网页,使之成为广大会员进行交流的一个渠道。
第三章 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具有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加入各单项俱乐部:
1.喜爱该单项体育运动的我院学生,且身体健康思想作风良好者;
2.原各单项选项课者根据自愿原则可自动转为该俱乐部会员(除另选项目外)。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对俱乐部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使用场地、器材的权利;
4.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各单项俱乐部的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定;
2.每周自觉参加该俱乐部的活动不少于2次,且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3.根据俱乐部开展活动需要,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4.认真完成俱乐部布置的各项任务并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本会员如有违反俱乐部章程,且拒不执行俱乐部决定者,将在每学年学生体育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俱乐部采用部长负责制,设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各一人,干事若干名。
第十一条 俱乐部管理由学院团委、基础部体育教研室负责指导,学院学生会、体育部和各系体育部联合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各单项俱乐部经费由会费及社会赞助费等组成。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日常比赛、组织俱乐部活动及日常管理等。
1.本奖励办法所指的竞赛是指与教学相关的,能反映和促进我院专业发展、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生技能水平的各类赛事。主要分为教师参加的教学竞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科技和文体竞赛。
2.我院师生参加竞赛必须经过学院教学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参赛。否则,不予奖励。
3.竞赛获奖奖励每年度申报核算一次,逾期不再奖励。
4.教务处负责核算每年度师生参加竞赛的获奖奖励,各系部做好初审和申报工作。
5.获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教育与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含毕业设计评优)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级别 金额 奖次 (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团体一等奖辅导奖 | 20000 | 5000 | 2000 | 1000 |
团体二等奖辅导奖 | 12000 | 3000 | 1500 | 800 |
团体三等奖辅导奖 | 8000 | 2000 | 1000 | 600 |
个人一等奖辅导奖 | 10000 | 3000 | 1500 | 800 |
个人二等奖辅导奖 | 6000 | 2000 | 1000 | 600 |
个人三等奖辅导奖 | 4000 | 1000 | 500 | 400 |
2.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级别 金额 奖次 (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团体一等奖 | 10000 | 3000 | 1000 |
团体二等奖 | 5000 | 2000 | 800 |
团体三等奖 | 3000 | 1000 | 500 |
个人一等奖 | 5000 | 2000 | 800 |
个人二等奖 | 3000 | 1000 | 500 |
个人三等奖 | 2000 | 600 | 400 |
3.教师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教育与劳动部门(含学院)组织的技能(含教学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见下表:
级别 金额 奖次 (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集体特等奖 | 20000 | 10000 | 5000 | |
集体一等奖 | 15000 | 6000 | 3000 | |
集体二等奖 | 12000 | 4000 | 2000 | |
集体三等奖 | 10000 | 2000 | 1000 | |
个人特等奖 | 5000 | 3000 | 1500 | 1000 |
个人一等奖 | 4000 | 2000 | 1000 | 800 |
个人二等奖 | 3000 | 1500 | 800 | 600 |
个人三等奖 | 2000 | 1000 | 600 | 400 |
4.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科技活动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级别 金额 奖次 (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团体一等奖 | 6000 | 2000 | 1000 |
团体二等奖 | 3000 | 1500 | 800 |
团体三等奖 | 2000 | 1000 | 600 |
个人一等奖 | 3000 | 1500 | 600 |
个人二等奖 | 2000 | 1000 | 400 |
个人三等奖 | 1000 | 600 | 200 |
5.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级别 金额 奖次 (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团体一等奖 | 3000 | 1000 | 500 |
团体二等奖 | 1500 | 800 | 400 |
团体三等奖 | 1000 | 500 | 300 |
个人一等奖 | 2000 | 1000 | 300 |
个人二等奖 | 1500 | 800 | 200 |
个人三等奖 | 1000 | 500 | 100 |
备注:
(1)各级非主管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竞赛降一级,分会组织的竞赛降两级;如为三个以上非主管行政部门、协会、研究会共同组织可不降级。各级各类协会、研究会,特指国家一级、二级学会(研究会)和省级一级学会(研究会)。即: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按省级标准计算,国家二级学会(研究会)和省级一级学会(研究会)按院级标准计算。
(2)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文化部门和各级美术家、书法家协会组织的艺术设计作品参展(书法、绘画、摄影、雕塑等)获奖参照文体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3)竞赛奖励按赛事计算奖励金额。即同一赛事多项目获奖时,从最高单项奖励总额开始,依次按90%递减相加计算。同一项目多人次获奖时,从最高奖开始,依次按70%递减相加计算,即为单项总额。
(4)比赛以名次记录成绩的,第一名按一等奖计,第二、三名按二等奖计,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计,只取前六名;已分奖励等级而仅获得优胜奖的,以同级最低奖的80%计算。
(5)毕业设计优秀指导团队等不分奖励级别的项目获奖按同类二等奖计算。
(6)一年中,参加同一体系不同级别竞赛项目,取赛事奖励金额最高者。团体成绩若以单项成绩汇总而得,则不予重复计算,取团体和单项奖励金额最高者。
(7)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必须赛前报教务处审批或备案。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竞赛,原则上不予奖励。
(8)对以上未涉及的项目或其它特殊情况,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赛事组织单位和影响力进行认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奖励数目。
1.在基础部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工作,负责各年级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2.负责拟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定期向部主任请示、报告工作。
3.召开教研室会议,布置、安排、检查、总结工作,组织业务学习。
4.协助部主任确定教研室所有人员每学期的工作任务,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审核教师的工作量。
5.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编写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6.负责制定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参与业务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7.协助部领导做好本教研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做好教师工作量的登记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8、检查、督促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深入教师和学生班级中,征求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9.负责拟定考试计划、研究并改进考试方法。
10.在各项工作中,教研室要经常和教师进行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11.主动加强与其他教研室、各中心之间的联系,工作中互相支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校内外各项群体和竞赛活动。
12.努力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体育工作,严谨治学,服从分配,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勇于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业务水平。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端正,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关心学生,做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表率。
3.顾全大局,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关心同志,热爱集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教师必须对任课班级负责,经常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对体育课的要求,做好学生课余时间体育锻炼的辅导工作和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
5.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学术活动,经常研究并提出学校体育改革方面的意见,并在实践中组织实施。
6.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7.按体育教学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进行教学。
8.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研究教法,认真备课、撰写教案。
9.上课着运动装,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服装整洁。
10.按体育教学的规定,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
11.做好部领导、教研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育人服务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落实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2.经常检查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情况,熟悉消防器械存放点和使用方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设备设施损坏等现象,迅速采取有关措施。
3.保管好各场馆(室)钥匙,不准随意转借和另配,及时根据使用需要开启场馆,提供必要服务。
4.场馆内设备、器材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带出,对出入场馆的不明人员及物品要进行查询和登记,教学、训练时间要求无关人员离场。
5.场馆活动结束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关闭门窗和照明灯,切断电源。增强安全防盗意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负责卫生打扫,做好保洁工作,逢大型活动需集中对场馆内、主席台、看台等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等,保持环境卫生。
7.对任何违反安全、消防、卫生和有损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和批评,并做出相关处理。
8.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领导交派的临时性任务。
1.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2. 负责对保管的器材物品登记建帐工作。对购买的新器材入库,外借器材、报废器材要认真登记,进库、出库笔笔有帐,做到票据齐全,帐目数量清楚。
3. 负责保管库存物品、器材,做到所有器材、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摆放的位置要有明确的标识,保持室内清洁。
4. 负责体育器材的借用工作,及时做好上课及课外活动器材的准备与收发工作。严格遵守器材室的管理制度,凡借出的器材、物品必须登记,所保管的器材、物品严格执行“四不发”规定,即无借据、未批准、无人经手、残缺少件不发。对体育课、运动队训练借用器材,需任课教师签字,开具“器材使用单”并注明日期、节次、器材、数量等。外借器材、物品须部领导签字,履行登记手续后借出。
5.做好体育器材的维修和保养工作,防止器材、物品霉烂、生锈,延长体育器材使用寿命。
6. 每学期结束前对库存器材、物品清点核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对损失、损坏的器材、物品要及时登记,办理报损手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部领导。
7.管好钥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交他人代管,不得另配,严防火种带入库房,防火防盗。
8. 负责运动场管理、卫生维护。
9.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岗位职责
1.在基础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年度计划。
2.在测试期间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需要履行请假手续。
3.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认真进行仪器的调试和维护。电脑操作人员测试前要认真细致检查电源及数据传输是否畅通,保障数据的采集,保证数据的完整。
4.每次测试完毕,电脑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备份数据,检查仪器。
5.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认真做好测试总结工作。
6.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反馈给学校。
7.负责做好体质测试未及格学生的体质测试辅导工作。
8.负责做好免于执行《标准》测试的学生的建档工作。
9.完成部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要认真制定和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并就体育场馆的安全和防火、环境清洁卫生、场地和设施管理、设备和器材使用与维护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体育场馆的安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全校师生提供服务。
2.馆内裁判员凳、电子计时器、音响设备、篮球架、排球柱、羽毛球柱等一切体育器材设备,根据需要,由体育教研室进行指导布置,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3.为保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赛场中心灯光,由体育场馆工作人员按时统一管理,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开关电闸。
4.进入田径场活动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攀爬进场。未经批准,不得在场内举行运动比赛和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如需要使用场地,必须提前一周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5.凡利用体育场馆进行体育活动或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制度和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和服务人员有权利进行批评,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6.进入体育场馆内活动的各类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各类活动、训练、比赛结束,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时退场。
7.凡进入中心赛场内,必须军穿平底胶质的运动鞋,严禁穿皮质硬底、高跟、塑料鞋、黑色胶底鞋、拖鞋进入场内。如遇雨天,鞋底泥水必须经门口擦垫擦干净,湿的雨具放置在外走廊架上,方能进场。
8.为体育场馆正常运行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物品、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借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短缺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相应责任人予以赔偿。
9.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体育场馆市场化管理原则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学院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体育场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运行良好。
10.体育场馆的管理费用、收取的租金等经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体育场馆运行、维护、维修,按“以收养支”原则实施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学校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1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体育场馆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
12.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烤火器。
13.体育场馆禁止吃零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凡带有甜性的饮料一律不准带进场内。禁止在地面、墙面、桌椅上随意刻画、涂写。
14.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体育场馆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打扫。保证清洁卫生。
15.严禁携带禽畜、易燃、易爆、化学等物品出入体育场馆设施。
16.未经允许严禁各种车辆出入体育场地。
1.器材室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做到思想好、业务精。
2.对所有器材都要登账造册,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器材管理人员,根据体育教师上课所需器材清单,及时提供所需器材,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4.学生体育活动所需器材,应当面与各班器材员交代清楚,填写器材使用单,活动结束及时如数收回,如有损坏、遗失,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保持器材室清洁,器材归类放置,做到整齐有序。
6.报损器材要及时填写报损单,经基础部核准,基础部主任签字,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报学院报报废。
7.坚持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管理员要尽量自己动手修理和制作一些简易器材,全心全意搞好本职工作。
1.禁止在测试场所乱扔杂物,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注意保持测试室整洁、卫生。
2.爱护公物,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要求规范使用测试仪器,人为损坏仪器或其他物品应按价赔偿。
3.学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有学号和本人照片)参加测试,不准弄虚作假,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测试的学生应向测试中心提出申请.
4.学生在测试时应着运动服、穿运动鞋。
5.学生应如实填写《 体质健康手册》 ,每学年测试一次,如测试未通过者将进行补测,补测未通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体质健康测试卡丢失者,请及时到测试中心补办,补办10元一张。
7.体测值班人员应提前到达测试现场,作好测试前准备工作,如有事须向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8.主任负责考勤工作,并做好值班人员的工作分配。
9.对测试中弄虚作假的学生,要及时上报并作有关处理。
1.上课时,教师提前到岗,登记所需器材数量,由体委签名领出和交还。
2.在规定的课外活动时间内,学生可凭学生证借用器材,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3.集体组织的课外锻炼,借用器材由班级体委或指导教师填写借物单,基础部主任签字同意后,统一借用,活动结束后由体委收齐后集中归还。
4.为加强保管,避免丢失,学生借用器材不得自行保管留用,凡隔日不还者,每天收取一定费用,超过三天加倍收费,并停止借用资格一个月。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需借用器材,由体育委员填写借物单,系主管领导签字,基础部主任审批同意可予借用,活动完毕,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6.无论个人或集体借用器材,均应爱护使用,凡属使用不当而损坏、丢失者,一律照价赔偿,由丢失者写出报告,经核对所赔价格,到财务处交款销账。
7.秒表、钉鞋等比赛贵重物品一律不予借用,确需借用,由指导教师借出和掌握。
8.低值易耗品,一律经旧换新。
9.校运动队借用运动服或其他物品,由指导老师填写借用清单,由部领导审批后,统一向器材室领取,比赛结束后,由指导老师通知队员集中送交器材室,逾期不还,要收取一定费用。
10.器材室物品只对学生借用,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经部领导同意,方可借用。
11.外单位借用器材,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借条上需有单位公章,审批人、经手人签章。
体育器材应分类合理放置,妥善保管,严格按《器材借用制度》支领使用,尽量减少损坏丢失,视情处理如下:
1.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打损坏报告,请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2.属无意损坏的,视程度结合仪器原价,予以适当赔偿。
3.属有意损坏的,视程度结合仪器原价赔偿或处以二倍罚金。
4.属丢失的,应及时打丢失报告,请基础部批示处理意见。
为全面贯彻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树立质量与安全并存的意识,确保每位学生在校的人生安全,尽量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特制定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1.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部门同意,不准私自调课。教师要做到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
3.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体质特异学生。
4.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校牌等证章,不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皮鞋。
5.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通知校医、辅导员、系领导和学校领导。
(2)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3)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
(4)任课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基础部、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便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6.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7.每学期对其上课所需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8.体育教师在课前要加强运动和活动器材的安全检查,布置和检查好场地器材,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9.在运动队训练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学校医务室或医院救治,同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通知系领导或班主任。
1.为了建设平安校园,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根据《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2.各类体育器材均应登记造册,台账清楚,新购器材及时登记,物品实际数量与记录相符合。易损耗器材要定期补充,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可移动器材要有专室存放,专人保管。器材存放规范、有序,特殊器材有专用设备存放,贵重器材可由教师负责保管。保管室要做到安全、方便、整洁。
4.各种器材使用时要注意安全,容易造成伤害的器材不要让学生搬运。正常使用器材要登记,并严格执行器材借还和损坏赔偿制度。
5.室内体育场地有固定开放时间,按时开放使用。使用后要及时整理,保持清洁卫生。
6.室外场地、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7.场地、器材应定期检查,按时保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8.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体育课中,如确需穿钉鞋时,必须得到体育教师的允许。
9.学生上体育课必须遵守纪律,听清教师关于课堂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记住安全要领,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要服从教师的安排和体育干部的调配,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
10.在进行体育项目锻炼和练习时,场内、场外学生都必须服从教师安排,在教师指定的位置内站立,注意安全,做到思想不开小差,一切行动听指挥。
11.在进行体育项目锻炼和练习时,必须注意自我保护,在无教师或教师指定的学生保护时,学生不能自行练习。
12.任课体育老师为安全责任人,负责上述安全教育。
13.所有班级和学生按体育俱乐部活动时间表参加体育课外活动,并按规定的项目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14.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5.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16.铅球等投掷项目锻炼必须由班主任和辅导员领取运动器材并负责安全监督,在无体育教师或班主任在场时,学生不能自行活动。
17.各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为安全责任人,体育老师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18.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体育比赛或运动会规则,服从班主任和辅导员安排,听从纠察劝告,不进入危险区域,在指定的地区观看比赛。
19.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要顾及周围学生的安全,自己也要遵守运动规则,严格按运动项目的动作顺序进行,并做好准备活动。
20. 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组的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21.大会领导小组为安全责任人,对参加运动会的全体师生负责。
22.学生要学会自我监督,随时注意身体功能状况变化,若有不良症状要及时向教师反映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如果知道自己有病,应先调养或遵照医嘱参加与自己身体相适应的锻炼,禁止患病、带伤学生参加剧烈运动或比赛。
23.学生有以下疾病或症状,禁止参加体育活动:
(1)体温增高的急性疾病;
(2)各种内脏疾病(心、肺、肝、肾和胃肠疾病)的急性阶段;
(3)凡是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肺及支气管咳血,鼻出血,伤后不久而有出血危险,消化道出血后不久等;
(4)恶性肿瘤;
(5)传染病及慢性疾病,如乙肝等。
(6)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学生,禁止参加长跑等长时间剧烈运动的项目锻炼。
1.体育场馆管理人员、门卫、清洁卫生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工作。
2.消防设施、水电设施、室内场馆配电、音控、仓库等房室、门窗要经常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报修或更换;场馆各房室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另配。
3.工作人员要熟悉灭火装置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4.为安全和消防需要,禁止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各类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配电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不明容电量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5.场馆活动结束工作人员要及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防火防盗。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遇有特别情况,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6.禁止闲杂人员、陌生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器材室、体质健康测试室等重地。对出入室内场馆不明人员需登记查询。
7.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室内外体育场馆,场馆周边车辆要按指定点存放。
8.禁止攀(钻)越围栏、围墙、门窗进入场馆。
9.场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机化学危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
10.各体育场馆管理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制度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11.卫生人员对各场馆包括附属房室及卫生间每日都要进行清扫,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
12.逢大型活动时,要听从有关负责人调动,场馆内、主席台、看台等要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卫生间等要定期喷药、灭蝇。
13.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向墙面和桌椅面踢球、传球和随意张贴、刻画涂写。
14.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损失,按其性质、情节、认识程度等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必要处分,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